借书证使用规定
1、读者证件只限本人使用,不得转借他人,不得重复领取,不得冒用他人借书证。
2、借用或冒用他人借书证,一经发现即行扣留该证,并对借用者和借出者各罚20元;冒用他人借书证者(用捡来或窃取的借书证借书),按偷书论处,罚款金额为所借图书的10倍书价。
3、读者对借书证要妥善保管。借书证一旦遗失,应立即到服务台挂失,挂失前被他人冒借图书,概由丢失者本人负责赔偿。
4、补办借阅证时,需由本人持补办的校园卡(如是临时校园卡需同时出示学生证或工作证)来办理借阅开通功能。补证前须将所借图书全部还清,不实之处,责任由挂失者承担。
5、借书证在有效期内使用,过期即行失效。读者使用过期借书证一经发现,即行收回,追回图书并处以10倍书价罚款。
6、读者离开学校时(包括毕业离校、工作调动、休学、退学、出国、进修结业等)须将所借图书全部归还图书馆,方可办理离校手续。
7、交纳个人办证押金的读者,在办理离校手续的同时退还押金。读者离校时如不按规定到图书馆办理还书退证手续,押金恕不退还并由主管单位或担保人负责追回图书或赔偿。





